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
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常务理事会
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
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
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
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
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
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
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
家有关规定,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
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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